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全稱為:“內蒙古自治區(qū)工程建設協(xié)會”。英文譯名為:“Inner Mongolia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IMEC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工程質量、工程監(jiān)理、工程造價、工程招標代理、項目管理和有關咨詢服務等建設工程行業(yè)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高校、科研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區(qū)性 行業(yè)性社會團體。
本會簡稱內工建協(xié),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響應黨和國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行業(yè)發(fā)展戰(zhàn)略為指導,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政策,為增強會員市場競爭力,促進自治區(qū)建設工程行業(yè)的發(fā)展提供服務,維護行業(yè)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yè)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lián)系。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guī)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的所有活動和各項工作,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yè)務指導單位內蒙古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和登記管理機關內蒙古自治區(qū)民政廳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本社團活動地域:內蒙古自治區(qū),住所: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鄂爾多斯大街東段電力勘測設計院西樓7層。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yè)務范圍是:
行業(yè)規(guī)劃、行業(yè)調研、行業(yè)評比、課題(問題)研究、業(yè)務培訓、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技術咨詢、制訂行業(yè)工作標準、行業(yè)宣傳及推介、資料編輯出版、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各項職能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熱心致力本團體活動,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yè)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有關工程質量、工程監(jiān)理、造價咨詢、項目管理、招投標代理等業(yè)務之一或以上的企事業(yè)單位或與本行業(yè)有關的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及個人;
(五)外埠臨時進自治區(qū)的與本行業(yè)有關的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以及必要的單位、個人證明類復印材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后,由秘書處發(fā)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yōu)先權或優(yōu)惠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zhí)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遵守行規(guī)行約,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和行業(yè)整體形象;
(三)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guī)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六)單位更名、法人代表更換、通訊地址變更及個人信息變更應及時告知本會。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退會,其擔任的會內職務自動免去。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行規(guī)行約,有損行業(yè)集體形象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采取警告、通告批評、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對違法、違規(guī)經營的行業(yè)單位及個人,本會可以建議并協(xié)助政府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 會員單位委派負責人作為會員代表人參加本會活動。會員代表人在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xù)履行職責的,由其所代表的會員單位另行推薦代表人選替補職位。變更會員代表人選應書面報告本會,由理事長會議審議通過,新任會員代表人繼續(xù)擔任原代表人在本會中所擔負的職務。
個人會員須本人參加本會活動。因故不能繼續(xù)履行職責的,視為自愿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shù)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自治區(qū)民政廳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shù)不超過理事人數(shù)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未在其它社會組織擔任負責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中有中國共產黨。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向會員大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xié)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管理費用支出不能超出當年總支出的20%。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上級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自治區(qū)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有關機構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于2016年4月9日本會第一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2024年4月理事會修訂)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自治區(qū)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